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教育部内司局、直屬事業單位、部屬高等學校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衆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教育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教育部内司局、直屬事業單位、部屬高等學校。各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參照執行。
第三條 落實教育部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範信訪工作職責,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衆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确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 責任内容
第四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将信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工作全局進行重點部署,結合實際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專題研究信訪工作,聽取信訪工作彙報,研判信訪形勢;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緻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分工實行“一崗雙責”,對職權範圍内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形成協調有序、運轉順暢、高效為民的信訪工作領導體制。
各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閱批群衆來信,接待群衆來訪,繼續堅持和完善領導接待日制度;在堅持定點接訪的同時,可以帶案下訪、專題接訪、主動約訪,包案化解信訪積案,直接處理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對職權範圍内發生的大規模集體訪和突發性群體事件,應當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自指揮處理,及時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第五條 各單位要從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信訪工作任務較重的單位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确定專人負責信訪工作;工作力量與信訪任務不相适應的,要予以保障,配齊配強工作力量。要完善激勵機制,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心理上關心愛護信訪幹部,按規定給予必要的信訪崗位補貼,支持信訪幹部參加學習培訓,采取有效措施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長期在信訪崗位上工作的,要以适當的方式進行崗位交流,使信訪幹部流動起來,增強信訪工作的生機活力。信訪工作任務較重的直屬事業單位和部屬高等學校應當加大工作投入,進一步改善辦公條件、設施設備和群衆來訪接待場所,努力營造整潔、有序、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六條 各單位要切實采取措施,開展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剛性門檻,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在評估中要充分聽取信訪部門的意見。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化解機制,堅持經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尤其是對群衆反映強烈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要進行重點排查并落實化解責任。
要充分利用網絡新媒體,及時關注教育輿論導向。各單位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教育政務陽光透明,擴大教育政務開放參與,規範辦事行為,接受監督。
第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協調聯動、深度融合的信訪工作機制,針對具體問題明确責任歸屬,訴求合理的解決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對于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最先收到該信訪事項的單位會同其他涉及的單位協商受理。
依法應當受理信訪事項的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職權轉移的,由繼續履行其職權的單位受理。
第八條 各單位信訪部門在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單位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堅持落實首問負責制,規範信訪事項辦理流程,明确工作職責,及時就地解決群衆合理合法訴求,切實做好初信、初訪工作,避免初信、初訪轉為重複信、重複訪。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間節點,完成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督辦工作;應當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重大、疑難來訪接訪規程》,做好通知、協調、記錄、彙報工作,保障重大、疑難來訪事項的及時、有效處理。嚴格執行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相關規定,引導群衆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序,理性反映訴求。應當全程記錄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方便信訪人查詢和監督。
第九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遵守群衆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依法按程序登記、受理、辦理群衆反映的信訪事項,并做好疏導解釋工作;
(二)認真辦理領導批辦、交辦的信訪工作事項,按規定上報辦理情況;
(三)發生集體訪、信訪負面輿情或者因信訪問題引發的個人極端事件時,及時處理并報告;
(四)向有關領導彙報重要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的意見建議。
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條 各單位要将信訪工作納入督查範圍,進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結合工作實際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集中專項督查,并堅持專項督查與常态化督查相結合、信訪部門督查與多部門聯合督查相結合,創新方式方法,增強督查實效。各單位負責職能範圍内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重點督查政策落實、信訪積案化解、重要信訪事項處理等情況。
第十一條 各單位信訪部門要建立“誰首次辦理、誰跟蹤督辦”的督辦工作責任制,及時檢查承辦部門辦理情況,對下列情形予以督辦:
(一)未按規定受理信訪事項,或未出具受理告知書;
(二)未按規定辦理信訪事項,包括轉送或交辦不及時不準确,辦理主體不适格,延期辦理但未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等;
(三)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包括未按期出具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格式不規範,處理意見未正面回應信訪人訴求或避重就輕等;
(四)未履行送達職責;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
(六)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虛作假;
(七)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督辦可以通過網絡督辦、電話督辦、發函督辦、約談督辦、實地督辦等形式,提出改進建議,推動信訪事項依法及時就地解決。
網絡督辦适用于未按規定受理、辦理或辦理不及時不規範的信訪事項;電話督辦适用于情況緊急需盡快辦理、事項簡單可簡易辦理的信訪事項;發函督辦适用于通過網絡督辦、電話督辦仍未按期辦結,或交辦信訪事項處理不到位的,以及重大信訪事項确需發函的信訪事項;約談督辦适用于通過網絡督辦、電話督辦和發函督辦仍未按期辦結且需要當面溝通的信訪事項;實地督辦适用于交辦、轉送後相關單位長期沒有結果,辦結後群衆仍繼續信訪或評價不滿意、辦理工作明顯存在不落實、不到位的信訪事項。
第十二條 教育部辦公廳(教育部信訪辦公室)具體負責督查督辦教育部領導和上級有關單位交辦的信訪事項,督查督辦越級上訪量大、重複信訪多、熱點難點信訪問題突出的單位,協調指導省級教育部門信訪督查督辦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标準和指标體系,将信訪工作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和幹部選拔任用、集體及個人評比表彰獎懲的重要依據。
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可根據需要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各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内容,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衆利益,導緻信訪問題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衆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衆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衆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诿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衆态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幹群關系,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緻事态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緻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處理信訪事項适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政策的;
(七)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隐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隐瞞、謊報、緩報的;
(八)違反規定将信訪群衆揭發控告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揭發控告人或單位,造成信訪群衆被打擊、報複、陷害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确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根據情節輕重,對各單位領導幹部、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對具有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或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必要時,可以約請相關責任人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單位或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所在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号的資格。
第十八條 對受到誡勉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嚴重以及影響特别重大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信訪部門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緻的,按照本細則執行。